江门市机动渔船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性质:江门市机动渔船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是以全市机动渔船船东及其职务船员为主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行政业务主管是市海洋与水产局,同时接受广东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江门支队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协会的章程,积极主动、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宗旨:协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行动准则,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会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为会员提供有关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主要任务

1、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组织会员开展海上交通安全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学习、示范,提高会员的海上安全作业的意识,避免和减少海损事故的发生。

2、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会员提供有关船舶证件代办业务,船员培训以及渔业船舶高新技术及产品推广等服务。

3、              接受本会会员的委托,参与海损事故协调、索赔工作,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4、              维护会员利益,组织渔船船东、船员参加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以及渔船互助保险等互助互利活动。

5、              提供渔业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咨询,船舶交易服务促进渔航安全生产,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协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在从事渔业海上安全管理有经验的行政领导干部及离、退休老同志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成员由协会聘请社会上热心从事海上安全管理工作有经验的在职或兼职人员担任。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责

1、讨论并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3、制定协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协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协会实行团体与个人相结合的会员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承认本会章程,符合条件,由本人或单位自愿申请,经批准便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七条、入会条件

1、江门五邑地区持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船东、船员都可申请入会。

2、对职务船员10人以下的机动渔船可申请个人入会,若总数超过10人以上的可作为团体会员申请入会。

3、市属各县(市)的机动渔船渔民协会如自愿参加为本会团体会员也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权利

1、              有权向本会提出一切有利于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及其他建设性的意见,提供各种渔航安全生产成果与经验。

2、              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              优先享受本会开办的各项服务。

第九条、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的有关规定。

2、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自觉维护海上交通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3、              会员每月交纳会费2元,每个会员都应按时交纳会费。

4、              积极为本会刊物提供资料及稿件。

5、              凡新造、更新、买卖、出租渔船或发生海损、海难事故,必须即时自觉如实地向本会报告,以便本会及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后,即发给会员证及会费卡。

第十一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会员如违反协会章程,情节严重或经屡教不改者,应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籍。凡因违法从事不正当经营(如走私)的或应负刑事责任的会员,其会籍自然取消。对被取消会籍、退会等情况应定期在协会通讯上公布。

凡退会者应先交齐会费,再办理退会手续,并收回会员证、会费卡。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本会经费主要来自会员每月交纳的会费及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接受政府资助也可接受关心本会的会员及企业单位的赞助。

 

                              一九九九年元月八日